【设为首页
返回首页
当前位置: 主页 > 综合资讯 >

《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》4月1日正式施行

时间:2020-11-05 01:28点击:
  

  呼和浩特4月1日电 (记者 李爱平)《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规定,地震预警信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。地震发生后,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预估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时,向相应的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。

  内蒙古地震局副局长(主持工作)卓力格图介绍说,内蒙古是中国地震最活跃的省区之一。有记录以来,内蒙古共计发生5级以上地震55次。

  据介绍,2013年以来,内蒙古共发生4次5.0级以上地震,分别是2013年4月22日通辽科左后旗5.3级地震、2013年6月20日呼伦贝尔莫力达瓦5.0级地震、2015年4月15日阿拉善左旗5.8级地震、2017年6月3日阿拉善左旗5.0级地震。

  内蒙古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,《办法》共七章三十四条,从立法层面看,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,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,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,规定了地震预警宣传教育与演练。

  贾莉表示,内蒙古位于华北重点地震预警区,为了充分发挥地震预警的作用,减轻地震灾害损失,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,出台一部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实际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。(完)
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推荐内容
热点内容